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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注意:固废和噪声的验收应该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含附件):委托第三方有CMA认证的检测公司检测,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编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让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让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供暖锅炉试运行期限认定咨询的回复
一供暖锅炉,每年只在供暖期生产(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2017年开始供暖,在线数据上传,该企业的验收期限是否包含其停产时间,如何判定其验收期限?《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验收期不包括停产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由环保部门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来信所指锅炉自2017年投入使用至今,已历经两个供暖期,且在每个供暖期投入使用时间均为4个月,已超过规定的3个月验收期限,理应已经完成自主验收。
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2017.11.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目前,只有《固废法》尚未修订,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按照当前“简政放权”及“企业是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自体应履行自主验收”的精神,
1.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省政府文件已经多面取消了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不再单独进行或考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部门进行的验收?
2.如果省政府提前多面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企业自主验收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部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是否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3.有省政府取消验收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还是必须要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4.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内容,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
上述问题已在该文件中予以明确,请在相关网页查阅(http://sthj.ln.gov.cn/xxgk/zwgk/jsxmxxgkn/jsxmhbys/201802/t20180205_103887.html)。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