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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1/25     浏览次数:    

近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通则》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背景、思路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通则》和《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通则》和《技术规范》是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中的两项重要标准。《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判别规则,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基础;《技术规范》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样品采集、检测和判断等技术要求,是规范鉴别工作的基本准则。这两项标准于2007年制定并首次发布,对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和环境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各地有序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但是,《通则》和《技术规范》存在的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以及鉴别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已难以适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因此,亟需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修订完善,以适应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鉴别的新需求。

本次标准修订思路:一是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准识别危险废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二是优化采样、检测等技术要求,进而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三是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节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资源,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多元化。

问: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三是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本次《通则》修订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在使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

答:本次将原《通则》中“处理后判定规则”修改为“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即分为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在鉴别工作中,危险废物实施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适用于本《通则》的“利用”情形指的是“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例如,从电镀污泥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中提取有价金属元素,从废矿物油和含油污泥中提取矿物油等。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按照《通则》第4章规定的鉴别程序认定,如果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已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其仍属于危险废物。

二是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以及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否则仍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通过鉴别程序确认其废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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